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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印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鲁教人字〔2001〕23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人函(2005)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我省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是各类高校现任或拟聘的专任教师;非教学岗位但仍承担部分教学工作人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者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被我省各类高等学校录用或正式聘用的中国公民(其中,民办高校聘用人员必须聘用半年以上,并由当地受委托人事代理部门出具半年以上人事代理证明)。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经申请人所在高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经高校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组织体格检查合格。
(五)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经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
(六)普通话水平应当取得二级乙等以上合格证书(1954年1月1日前出生的申请人员可免)。
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即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且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成绩合格的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对本条第(五)款可不作要求;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对本条第(五)、(六)款可不做要求。
三、认定程序
(一)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休考试
除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者外,申请人员须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和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和考试结合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进行,安排在上一年的下半年进行)。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员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受委托的高校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由高校自行组织,其他高校按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要求进行。
(三)体检
取得《合格证》且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的申请人员和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的申请人员,由所在高校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组织体格检查。
(四)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合格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经所在高校人事处审核后向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或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五)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上报认定数据信息,将认定材料归档保存。
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的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参加以上(一)、(二)款补休、考试和测评,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对普通话水平等级不作要求。但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学习期间缺少教育学或心理学合格成绩的,须参加以上第(一)款补休、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缺少毕业教学实习合格成绩的,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且成绩合格。
四、时间安排
4月9日至4月15日,报送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方案(含各专业评议组成员名单、测试时间、参加测试人员名单、测试方法、测试内容等),接受委托认定的高校还需将本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备案。
4月15日至5月8日,接受委托认定的高校完成本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其它高校完成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体检、普通话测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以及材料审核等工作。
5月9日至5月16日,接受委托认定的高校将认定合格人员名单(一式2份)、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生成数据(软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其他高校将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一式2份)、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生成数据(软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提交的材料(其中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员须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人员须提交成绩单、教学实习鉴定表、教授副教授资格证书、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认定费用等报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材料受理具体时间:5月9日至11日驻德州、泰安、菏泽、济宁、莱芜、枣庄、聊城高校;5月12日至5月13日驻济高校。5月14日驻青岛、烟台、威海高校; 5月15日至16日驻日照、临沂、淄博、东营、滨州、潍坊高校。
材料报送地点:山东省教育大厦二楼会议室。
五、工作要求
各高校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杜绝证书打印中的错误,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电话:0531-86180739。电子邮箱:sdgxjszg@163.com。
附件:
1.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名单
2.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名单
3.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业评议组成员名单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